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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1. 对设在乌海市以国家和乌海市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项目,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%的内资企业和外商企业,在2010年以前,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. 在乌海市新办交通,电力,水利,邮政,广播电视企业,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,内外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3. 为保护生态环境,退耕森林(生态林应占80%以上)还草产出的包括经济林苗木,商品饲草的农业特产品收入,自取得收入年份起,10年内免征收农业特产税。
4. 国有荒山,荒地等未利用地,依法划拨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,种草等生态建设了,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为的条件下,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,并减免腹地出让金;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,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,出租,抵押;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,可申请续期.
5. 对符合乌海产业政策,科技含量高,项目规模大,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项目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,“特事特办”的政策。
(二)乌海工业园区优惠政策
1.高载能企业享受含税用户实缴0.29%/千瓦时的优惠电价.
2. 在园区内建设的企业,免征收土地出让金,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.
3. 土地使用税5年内先征后返,企业所得税实行前3年先征后返,后2年征后返还50%.
4.允许企业加速折旧,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限基础上缩短25%的时间.
(三)乌海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
1. 供热增容费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.
2.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.
3. 人防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7元收取.
4. 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0.5%收取
5. 房屋评估费,土地评估费,工程质量监督费,施工图设计审查费,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(回迁户不予收取)均减半收取 |